【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使用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仍須課徵差額稅款,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身障者減免使用牌照稅條件如下:
 
一、限制親等規定
 
 (一)領有駕駛執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以1輛為限。
 
 (二)無駕駛執照之身障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    有,每ㄧ身障者以1輛為限。
 
二、限額免稅規定: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CC為限,超過限額部分須課徵差額使用牌照稅款。
 
該處貼心叮嚀,身障者所有並供本人使用之車輛無須提出申請,該處主動會蒐集相關資料審核免稅,並通知符合規定之身障者;但以身障者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則需由車主自行申請,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尚未提出申請的車主,請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排氣量超過2,400CC須課徵差額稅款之減免車主,請務必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車輛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遭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讓您的荷包失血。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葉淑儀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尤鎧政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10-03-26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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