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表示,近年來跨國交易日漸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逐年增加,近期發現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境內關係企業B公司簽訂諮詢服務協議,合約內容為提供會計系統及倉儲管理等作業之諮詢服務,雙方約定諮詢服務收入之計費方式,係以B公司該月總生產貨品淨銷售額的百分比收取報酬。經該局審核結果,A公司向B公司收取之服務收入,屬一般行政事務管理,非屬提供技術服務,且另涉有將國內關係企業之盈餘移轉至國外情形,故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7點第4款第2目規定,其屬提供一般行政事務之管理服務,以簽訂服務合約之方式,將國內關係企業之盈餘移轉至國外,其相關之收入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潘昆澤
電話:(04)23051111轉7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0-19 更新日期: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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