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3條第8款規定,公告新增「微型保險」及「依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或調解筆錄、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代交易方持有之帳戶」為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申報金融機構自111年起,無需就該等新增帳戶進行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提升盡職審查效能,本辦法第23條規定「被排除帳戶」,申報金融機構就該等帳戶無須依本辦法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該條第1款至第7款採列示方式,第8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俾因應新增實務需求。
 
該部前於108年6月27日公告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本次修正參採外界建議,經洽國際組織專家意見,並與相關主管機關確認,前述新增帳戶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要求之:
 
1.「通盤考量高、低風險因素(例如是否屬增進金融普及性及提供特定類型客戶合理範圍服務等)認屬規避稅負風險較低
 
2.「與其他CRS列舉規範之被排除帳戶性質類似
 
3.「排除該帳戶之申報不違反CRS規範宗旨
 
3項要件,爰列入本次修正公告名單。
 
    財政部強調,因應國際間租稅透明發展趨勢,我國將定期檢視並更新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兼顧提升盡職審查效能、增進租稅透明及善盡國際義務等目標,確保與國際最新規定接軌,維護我國租稅競爭力。
 
新聞稿聯絡人:曾秘書文昕
聯絡電話:2322-8347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1-12-03 更新日期: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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