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3-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民眾陳先生詢問,
他的房屋1樓前段供藥局使用,房屋稅要如何課徵?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1.2%。其他供住家使用者,為2.4%。
 
二、非住家用房屋: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3%。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2%。藥房、藥局屬營利事業,其所使用的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如同時作為住家及藥局營業使用時,可申請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以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依規定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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