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5-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騎樓免徵房屋稅之條件,是以「供公眾通行」為依據,若是供公共通行使用,得免徵房屋稅,但若供營業設攤營業使用,則不符合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為了增加使用空間,將使用範圍擴充使用至騎樓上(比如放置營業器具或裝設鐵門封閉使用)已不符合供公共通行之條件,不論是全天使用或僅半天使用,皆需核課房屋稅;如果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核課;如供住家使用且符合自住規定,則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果有變更為自住使用,或另持有其他房屋符合自住使用房屋之規定,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如果您想多瞭解房屋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人氣113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