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5-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刑責,自110年12月19日起適用新修正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逃漏税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刪除「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併科罰金上限由過去的「6萬元」大幅提高至「1,000萬元」。另個人逃漏稅為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至1億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法前對納稅義務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相關稅法規定,鑑於修正前逃漏稅相關刑事處罰過低,且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刑事優先原則」結果,致部分案件發生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情形,因此本次修法加重刑事罰則,以有效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又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為避免依第1項處罰仍有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情形,本次修法增訂第2項加重處罰規定。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輕忽。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403、405、406~409、411~4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03~307、310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302~3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314、315
 
人氣131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