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之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欲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以原行政處分機關國稅局或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另外納稅義務人住居地或營業地址與財政部所在地(臺北市)不同者,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其提起訴願法定期間之計算,可再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設址於新北市之甲公司因不服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結果,申經該局復查遭駁回後再提起訴願,因本件復查決定係於110年10月7日合法送達甲公司,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依「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規定,得扣除在途期間2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應自甲公司110年10月7日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10月8日)起算30日,再加計2日在途期間,至110年11月8日(星期一)屆滿,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1月16日始經由該局收文轉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本件訴願之提起,已逾法定不變期間為由,訴願決定不受理。

       該局提醒,國稅局在作成復查決定時,都會在復查決定書的末頁載明「申請人對本復查決定若仍有未服,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載明相關資料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等文字,已明確告知提起訴願之法定救濟期間。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5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7-13 更新日期: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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