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8-02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黃小姐利用閒置空地,申請並經核准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因為她是適用55‰稅率課徵地價稅,該筆土地地價稅高達30萬元,若是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就可減少至5萬多元,詢問該筆土地是否可以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屬於行政院核定的範圍,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10‰計徵地價稅,但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因非屬行政院核定範圍,不得適用特別稅率,要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所以黃小姐該筆土地仍然要繳納高達30萬元的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按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若嗣後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仍會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您如需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該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11至414或421至423 0800-366969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111至114 0800-36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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