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7-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接獲廠商詢問,若簽訂無紙本的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是否仍應課徵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少廠商認為電子契約為無實體契約書,便誤以為不必繳納印花稅。但依財政部頒布之釋令規定,以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因此,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係屬在我國境內所書立之課稅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捐,每年均進行印花稅檢查,廠商如有簽訂電子契約,請自行檢視應否繳納印花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該局特別提醒,如電子契約採大額繳款書或彙總繳納者,檢查時請提供電子檔案供查核即可,無須列印紙本契約。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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