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7-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債務人之土地經法院拍賣後,如拍賣價款不足支付執行費用及稅捐時,該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可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受清償。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但如有拍賣價款不足受清償時,遭法院拍賣之土地,強制執行費用較優先於稅捐債權受清償。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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