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7-2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以當日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在11月份開徵的時候,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如果在8月31日前移轉土地且辦竣土地登記,則當年度的地價稅為新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時要注意當年度地價稅之稅捐歸屬,買賣雙方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期間比例分攤,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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