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8-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營業,應不以門市交易為限,營利事業內部工作,因與營業有關,與營業使用不可分離,應依實際使用房屋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故存放與營業相關物品的倉庫,依規定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事關民眾權益,請務必留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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