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9-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務局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會郵寄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只要欠稅金額在3萬元以下,可於繳納期限內持執行分署寄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就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大超商繳納。金額3萬元以上,可至執行分署或稅務局以信用卡繳納,或開立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或購買郵政匯票併同傳繳通知書郵寄至執行分署。
 
稅務局提醒,收到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時,勿置之不理,應儘速利用上述繳納方式繳清欠款,以免日後遭執行分署扣押薪資、存款、車輛或不動產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稽徵機關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除需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過程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如郵寄公文書所產生之郵資、扣押存款所產生之手續費、拍賣動產、不動產所產生之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及查調資料所產生之行政費用等,民眾應從源頭多注意各項稅捐之繳納期限,以免得不償失。
 
您若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3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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