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9-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稅款逾期繳納自繳納期限次日起有30日的滯納期間,滯納期滿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外將移送強制執行。在滯納期間繳納稅款者,原依舊制每超過2天加徵1%,最高加徵至15%之滯納金,
經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將滯納金加徵方式修正為每超過3天加徵1%,最高加徵至10%,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也就是逾期繳納之稅捐,於施行日前滯納期滿或繳納者適用舊制,反之,即適用新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假如小梁應納稅捐限繳日期為110年11月30日,至110年12月30日滯納期滿30日時新制尚未施行,小梁111年1月繳納之稅款因屬施行日前已滯納期滿欠繳之稅捐,即使於施行日後繳納,仍應按舊制以欠繳金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特別注意的是已繳納的滯納金,不能以施行日後之規定,申請退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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