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1-2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來電詢問,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取得房屋所有權者,是否應申報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配偶一方因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取得房屋所有權,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範圍,所以免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房屋部分雖免申報契稅,仍應繳清房屋稅,而土地移轉仍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完稅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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