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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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如未設管理人,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額負連帶繳納責任。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同共有土地課徵地價稅的方式是以公同共有歸戶同一稅籍,所以只會有1份地價稅繳款書,由稽徵機關向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並向其他共有人寄送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額均負連帶繳納責任。如公同共有人有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者,該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額仍負連帶繳納責任,不因申請分單而解除。因此,其他公同共有人如有稅款未繳清,申請分單者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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