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2-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以下稱屏東分署)強制執行,倘確實繳納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時,得向該屏東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屏東分署再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4點核定是否核准納稅義務人之申請。
 
    舉例說明,甲公司因逾期未繳納稅費經各機關移送屏東分署強制執行。其負責人表示公司因營運困難及每月須對多家金融機關還款14萬餘元,對所滯欠之稅款、保費、高速公路通費等合計169萬餘元實在無力一次清償,向屏東分署提出清償計畫申請每月以3,000元至5,000元分期繳納,惟屏東分署考量納稅義務人請求分期期數高達340期顯逾執行期間而否准所請。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義務人「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有明文分期繳納相關規定,義務人欲申請分期繳納時須審視所提清償計畫內容,所陳分期期數是否有逾越執行期間,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再次提醒義務人,稅捐應如期繳納,以免遭到強制執行,導致多負擔滯納金及執行必要費用等金額,民眾如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或上本局網站(https://www.pttb.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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