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2-06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市民朋友,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提起訴願。但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財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兼顧確保稅收,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由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數額之擔保,即可暫緩移送執行。所稱「應納稅額」係指本稅而言,是以,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係指繳納本稅三分之一,並不包括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加計之利息。
財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對該局核定111年度房屋稅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變更應納稅額為24萬元並加計利息。甲公司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並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8萬元(24萬元×1/3=8萬元),該局即暫緩將該案件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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