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2-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因買賣、贈與取得房屋,應於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會被加徵怠報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贈與、承典、交換、分割或占有等6種原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須於契約成立之日起或依法申請為所有權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另外,如為繼承或遺贈等原因而取得所有權,則無須申報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取得房屋如是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或法拍,亦應於判決確定日或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該局提醒,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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