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2-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如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有再行移轉或未作自用住宅使用(如:出租、供營業使用及戶籍遷出等),稅務局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於110年3月15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辦竣移轉登記,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後,於111年4月3日又將該重購地全部出租,因有5年內未作自用住宅使用之情形,稅務局查獲後即發單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再次提醒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稅後,在5年內每年都會清查土地有無再移轉、出租、供營業使用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情事,一旦查獲有類此情形,將會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或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人氣73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