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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財政部 | 2022-12-30 07:30:59
更新日期:111-12-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對於退稅請求權時效究竟是5年?10年?或沒有期限?產生疑惑,而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
 
    稅務局表示,依據110年11月30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舉凡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錯誤,造成溢繳稅款之情形,均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而依錯誤可歸責對象,退稅請求權時效則有不同的規定,如屬納稅義務人的錯誤,自繳納日起10年內,可申請退還;考量人民相較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因此倘為政府機關所造成之錯誤,該請求權時效則自繳納日起算15年。
 
    該局另外說明,依據同條規定,溢繳稅款應加計利息者,則就該退稅金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退還。
 
    如果對退稅請求權或加計利息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 (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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