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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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其土地信託予○○廟(受託人),因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無償供○○廟使用,信託期間是否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地價稅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財政部103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0000400號函釋,適用之土地權屬,以該土地為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為限。
李先生(委託人)將土地信託予○○廟(受託人)屬自益信託,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信託土地無償供○○廟使用,因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並將信託土地返還委託人(即原所有權人李先生),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及財政部103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0000400號函釋不符,
故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無法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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