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2-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如已不使用車輛,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使用牌照稅僅計徵至停用前1日,可收節稅效果。車輛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不可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換言之,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該局特別提醒各位車主,每年4月份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應先行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逾期,如已逾期,有可能是車輛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如您需要繼續使用該車輛,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再上路使用。另外,請檢視愛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否繳清,如仍未繳納,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稅單繳清。
 
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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