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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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最近購買1筆土地,但原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於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款,買受人(即權利人)是否可以代繳稅款﹖
稅務局說明,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30日內向公庫繳納,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避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如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權利人可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代為繳納。惟須注意的是,因納稅主體並未變更,如果原繳款書已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且應納稅額亦無錯誤,該繳款書自不再改訂繳納日期,請權利人於申請代繳後儘速繳納稅款,以免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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