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3-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民眾陳先生詢問,「18歲兒子名下有其他房屋,會影響我出售土地申請一生一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自112年起,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依土地稅法一生一屋規定,其中須符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為要件,即持有一屋限制對象不包含18歲以上已成年子女,故陳先生出售土地時,陳先生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該自用住宅房屋,18歲兒子名下雖持有其他房屋,但因為已成年子女,將不影響陳先生申請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影響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適用要件,亦包含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時,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之規定。倘出售土地,地上房屋為18歲已成年子女所有,或僅有18歲已成年子女於該地設立戶籍登記,將不適用一生一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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