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4-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有權人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如在同地號增加持分面積,該新增的持分面積仍需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原持分1/3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取得1/3的持分,則該後取得的1/3持分需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後如再取得1/3持分,則該1/3持分也需提出申請,不會因為是同一筆土地,已辦竣戶籍登記及使用情形未變更,就自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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