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9-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另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辦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房屋部分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所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免予報繳契稅;土地部分仍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原因,如因夫妻一方死亡,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生存配偶與其他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國稅局核准函文或遺產稅核定通知單;如係因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供土地增值稅審查核定之用。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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