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29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繳款書郵寄至納稅人之住居所,若納稅人因事不在,繳款書可交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如大廈管理員)代為簽收,即發生送達之效力,即使代收人未交付或未如期交付納稅人本人,仍不影響繳款書已合法送達之效力,逾期未繳納仍需加徵滯納金,逾繳納期限後30日未繳還會移送強制執行。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繳款書送達的方式並不限於納稅人本人簽收,如果納稅人不在應送達處所,可以將繳款書交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廈管理員)代為簽收,如無法由納稅人本人簽收或其他人員代收,也可以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另納稅人如有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時,可登載公告以為公示送達,同樣為合法送達。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繳款書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未親自收取並不表示繳款書未合法送達。請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於規定期限內完納稅捐,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最高10%的滯納金,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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