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2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興辦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當

             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社會福利事業,係指依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其適用範圍配合長期照顧法自106年6月3日施行,尙包括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之社區型、機構住宿型及綜合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長照機構受贈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書供稅務局審認。且依規定將每年辦理清查,經清查不符規定者,如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長照機構等,除追捕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朱雅玲

連絡電話:2433-1888轉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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