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1-13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如符合「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及「未供辦公或存放設備及物品」等三要件者,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住家用稅率分為自住及非自住,自住房屋須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才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符合資格之民眾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提出申報,如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該局呼籲,房屋稅是按月核課,請把握時間如期申請,以保障權益並節省荷包。

如您有法令疑義問題,可利用官網查詢(網址為https://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711~715、721~725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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