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19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持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報移轉部分持分土地,於地政機關辦妥登記後,同筆土地再移轉時,應另行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作用係在證明所申請之土地在該證明書核發之時點,係作農業使用。另有效期間明訂為6個月,主要是希望促使地主在6個月內完成農地移轉登記應辦的程序,並不是指該證明書的證據力持續6個月。所以農地移轉部分持分完成登記後,如欲再移轉部分持分,該證明書雖然還在有效期間內,然權利主體已變更,原來的農地農用證明不能沿用,必須重新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甲於112年10月取得農用證明書,並於同年11月申報將其權利持分全部的農地贈與持分2分之1給長子乙,經核准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又於112年12月欲將剩餘持分2分之1農地贈與給次子丙,並持同一張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該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內,但甲的權利範圍已變更為2分之1,與原證明書所載之甲持分全部已有不同,應重新申請與現況相符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您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32至434 0800-366969
437、439、451、452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311至313 0800-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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