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2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因變更非農業使用而改變地價稅者,民眾只要在12月31日前申請恢復課徵田賦(停徵中),經派員現場勘查認定符合農業使用,即可自當年起適用,如當年度地價稅已繳納者,會主動退還溢繳之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如作「農業使用」者,得申請課徵田賦(停徵中)。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
 
稅務局提醒民眾,申請課徵田賦經審核符合規定且有溢繳地價稅者,為加速退稅時效,可於稅務局通知退稅時,附上納稅義務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即可將溢繳稅款直接撥入指定帳戶,省時又方便。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人氣48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