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2-2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單經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以保全國家租稅債權,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而影響。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很多人誤以為欠繳稅款只要申請復查,名下財產就不會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實際上,依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若納稅人對於該核定稅額不服依法提起復查,只能暫緩辦理移送執行,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者,仍然屬於欠稅,欠稅如達一定金額以上,稅務局依規定得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人的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呼籲,民眾收到稅額繳款書,務必如期繳納,避免逾期額外加徵滯納金,甚至財產遭禁止處分,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582至258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40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03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305、306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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