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1-3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無論是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的土地,經重劃後第1次移轉,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除了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外,查定稅額還能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但經重劃分配公告確定後繼承取得的土地再移轉時,則無法適用上述兩項優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也是移轉發生原因之一種,重劃後土地因繼承已發生第1次移轉,且無須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後之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實質上已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是以,重劃後之土地經繼承再移轉時,已不屬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所以不得扣除被繼承人之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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