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2-22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民眾車輛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同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手續後,使用牌照稅將計徵至失竊前1日,如已繳納全年稅款,未使用期間的牌照稅還可退還。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民眾車輛失竊報案後,應持警察機關核發的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將可計徵至失竊前1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時,則計徵至報案前1日。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君的車輛於112年6月1日遺失,同日向警察機關報案後隨即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原已繳納112年全年度使用牌照稅11,230元將計算至5月31日止, 6月1日至12月31日溢繳的使用牌照稅6,585元,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退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失竊車輛尋獲後,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才能上路,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外還會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分機311-31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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