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法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其申請期限: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復查與訴願之申請期限均以機關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不同的是,若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復查申請並無扣除在途期間規定,但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疑義,可先向承辦人員查詢或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如仍不服,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申請復查。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分機521-524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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