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4-2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如供營業使用,應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嗣後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如有變更(例如:註銷營業登記),由營業改為自住使用時,仍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之住宅用地。如果未符合上述規定,被取消優惠稅率恢復成一般用地稅率,嗣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應於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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