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6-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農地種電仍課徵田賦不用課徵地價稅,其實非都市農業用地須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始能許可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財政部94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785690號函釋:「農地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應自核准變更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所以農地種電仍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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