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贈送土地給政府,如果僅書立1份契約,由贈與人負責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則贈與人應負責繳納印花稅;若由受贈的政府機關收執契約,並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則無須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典賣、讓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由合約雙方就各自持有之契約負責報繳印花稅。惟將土地贈與政府,如果僅書立1份契約者,由受贈的政府機關負責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於契約書上載明「本契約書由○○政府收執並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字義,此份契約書就不用繳納印花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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