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各項稅捐如有不服,可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如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若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1/3,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應移送強制執行,如對核定稅捐不服,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提起訴願時,就必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1/3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始可繼續暫緩移送執行。也就是說,民眾提起訴願如未繳納稅額1/3,亦未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就會將所欠繳稅捐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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