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11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洽詢,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是太太的名義,再以先生的名義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財稅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必須買、賣皆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納稅義務人。所以若是太太出售土地,再以先生名義購買土地,因為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並不符合重購退稅的法定要件。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買、賣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在2年內完成,新購土地地價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在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度內,才能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簡言之,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總額高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總額時,才符合申請重購退稅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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