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0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時,其行政救濟程序依序為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如無法親自處理,應於每一階段(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第一審及第二審)分別以書面委任代理人進行救濟。

行政救濟程序中,代理權之授與僅及於各階段程序,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時,除由本人親自為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及訴願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只需於復查及訴願階段分別提出委任書,即可委任親屬或辦理土地移轉的代書,代替本人進行一切復查及訴願行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訴願後仍不服訴願決定,提起稅捐行政訴訟時,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只能委任律師、會計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如代理人不符合律師、會計師資格,會被禁止代理稅捐行政訴訟行為,例如閱覽訴訟卷宗或出席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開庭等。

稅務局特別提醒,行政救濟各階段關於委任代理人的規定不同,委任狀不能通用,應於每一階段分別以書面委任符合資格的代理人進行救濟,以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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