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7-0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113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0940號令最新解釋,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他益信託,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該信託房屋亦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

2.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3.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4.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5.沒有出租或營業之情形。

6.受益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特別提醒,符合以上條件的他益信託,若想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須於房屋稅開徵40日(每年3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您尚有疑問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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