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14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多筆土地作自用住宅使用,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限以一處作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他處住宅用地如其他成年直系親屬(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18歲以上子女……)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後,也可以申請適用。惟須注意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即使遷入戶籍仍不符申請要件。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王明有A、B、C等3筆土地作為自用住宅使用,王明設籍在A地,且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已滿18歲的兒子王小明在B地遷入戶籍,而C地由岳母陳美麗設有戶籍,王明可以向B、C地所在處的稅捐稽徵機關再申請適用,經核准後,王明這3筆土地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面積以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約211坪)為限。以上面例子來說,如果王明的3筆土地面積總和超過限制的部分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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