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原按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停車場登記證核准期限到期,惟仍供停車使用,可否繼續享用特別稅率計徵?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10‰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此外,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減時,應自其原因、事實消滅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私有土地原按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該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需重新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繼續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您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或2372-237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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