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8-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係指「同一所有權人」,2年內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均可向出售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

稅務局提醒民眾,在買賣自住房地時,如想要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要留意出售地及重購地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才符合適用要件,若非同一人,即使是登記在配偶或其子女名下,也將無法適用。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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