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9-1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須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由於租賃資料勾稽有時間落差,針對申請經核准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按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均於每年9月至11月辦理清查,如發現一生一次案件於出售前1年內及一生一屋案件於出售前5年內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會依房屋出租或營業情形核算應核課之稅額,追繳原優惠的土地增值稅款差額。提醒民眾土地移轉時,對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要如實說明,避免造成事後被追繳補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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