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0-0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按年課徵,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不管其當年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即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惟拍賣取得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係以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來判斷是否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取得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由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8月31日(含當日)以前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即使在9月1日之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還是由買受人負納稅義務,但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如果在9月1日以後者,則由原所有權人繳納當年度之地價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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