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9-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近來有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公司欠繳稅捐又不想名下財產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可否以該公司所有機器設備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基於機器設備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實務作業上有所困難,故機器設備尚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之財產作為擔保品之種類包括: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等資產。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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