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0-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約之成立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是明示或默示均屬之。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均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但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持法院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是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應依不動產之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如納稅人是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不是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屬契約性質,則免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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